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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个体户营业执照起

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字有什么要求 ?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2、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扩展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个体工商户取名字的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可以取名叫XX市XX区XX工作室这种名字么?还是必须是什么商店啊之类的?
可以的 但是XX工作室的XX必须是的主营业务
2、如果不能取名叫XX工作室的话店面的招牌上可以写成XX工作室吗?
可以取名工作室的 如果起名XX店 招牌上可以不写店字
3、有一个企业已经注册的一个名字用于食品的,我们再注册这个名字用于日化用品可以吗?
不可以 尤其是企业的名字 不管你们从事的行业是否相同 都不能用 如果是个体的名字 只要你们不同属于一个管辖工商所就可以用
4、日化用品的DIY需要特殊的审批吗?比如卫生许可证之类的
如果只是销售日用品和化妆品等日常生活所需品,不必前置审批。涉及到工业原料,危险化学品等需要公安消防卫生批准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是生产加工的话 需要前置审批
另外 可能不久 办理营业执照就前置变后置了 办执照变成第一步了

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字有什么要求 ?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2、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扩展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3000057404

以数字“42”开头的工商注册号,是在湖北省注册成立的公司号码,
这个“42”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的开头的数字一样,是湖北省的代码。
例如,北京的代码是11,那么在北京市成立的公司的注册号肯定是11开头的,北京的身份证也是11开头
各市县的代码,你可以到这个百度文档查看一下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2009年12月31日) 》

而你说的这个4201则是武汉的代码。
你可以百度“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
然后就能通过公司注册号、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关键字等条件查询任意一家在武汉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个体户的信息。

啰嗦一句,即使有营业执照,也不代表这家公司就能完全信得过,特别是涉及金钱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还有,这家公司实际拥有的资金不一定有登记注册的注册资金那么多,因为办营业执照时候有可能存在垫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注册地址是某个地方的某个房间或者居民小区里面的,要特别注意,有可能是皮包公司。

企业名称: 武汉中天美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420103000057404
经营状态: 开业
注册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负责人: 李爱国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11层6室
成立日期: 2008年-12-15
经营截至期限: 2018年-12-14
一般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文化办公用品、服装、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的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 武汉市工商局江汉分局
管辖工商所: 常青所

p.s.请搜索这个公司名称,你会发现很多人对这个公司的真实评价,建议用google,这样子才能搜索到没有被过滤的真相。

关于个体工商户取名字的问题!

1、个体工商户可以取名叫XX市XX区XX工作室这种名字么?还是必须是什么商店啊之类的?
可以的 但是XX工作室的XX必须是的主营业务
2、如果不能取名叫XX工作室的话店面的招牌上可以写成XX工作室吗?
可以取名工作室的 如果起名XX店 招牌上可以不写店字
3、有一个企业已经注册的一个名字用于食品的,我们再注册这个名字用于日化用品可以吗?
不可以 尤其是企业的名字 不管你们从事的行业是否相同 都不能用 如果是个体的名字 只要你们不同属于一个管辖工商所就可以用
4、日化用品的DIY需要特殊的审批吗?比如卫生许可证之类的
如果只是销售日用品和化妆品等日常生活所需品,不必前置审批。涉及到工业原料,危险化学品等需要公安消防卫生批准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是生产加工的话 需要前置审批
另外 可能不久 办理营业执照就前置变后置了 办执照变成第一步了

个体营业执照起名问题

个体户名字是:行政区划+字号+主营行业+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是区一级,郑州市估计不给你用
你起的名字没有字号,
童车、童床、蚊帐、凉席四个选一个做主营行业

组织形式用销售部没问题。

给你一个参考:中原区爱婴儿童用品销售部。
中原区是行政区划
爱婴是字号
儿童用品是主营行业
销售部是组织形式

按规范起的名字是很清晰明了的,能看出个体户在哪个区主要做什么生意字号是什么。

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字有什么要求 ?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2、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扩展资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个体户工商注册起名规则。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解读是可以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解读,个体户工商注册起名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个体工商户起名新规:

1、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2、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区、市场名称,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空间;

3、丰富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领域。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工商部门的服务职能。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二、个体工商户起名与营业照直接的关系: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家明确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此前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是参照企业登记名称管理办法进行核准的。体工商户起名的情况介绍如下:

据两地工商部门介绍,与以往个体户注册要求不同,《办法》规定个体户注册时可以不用名称,而以前登记时,名称则是必填项目。同时,放宽了个体户名称字号限制。如: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选用厂、店、馆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虽然以姓名作为名称登记的事实早就存在,屯市工商局注册科的工作人员说,这一条作为规定列在《办法》中,个体户可以继续用自己的名字作为注册名称。

据介绍,以往同样的名称可以在不同行业间使用,如:在酒店业使用“华联”名称,个体户可以在其它行业使用“华联”注册,但《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不论在哪个行业,同样的名称只能登记一次。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不能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和文字。

两地工商局说,《办法》颁布前,他们在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时候就很严格,如带有数字的名称一律要用大写的数字,这样就规避了不合格因素,但目前存在的“军需品商店”不符合规定,要为他们重新核准名称。

三、个体工商户起名注意事项:

1、个体户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3、同一名称谁先申请算谁的

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4、“中国”等文字不能用于个体户名称

根据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九类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5、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 :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