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宗室爵位图解-古时封建制度五等爵位-诸侯是什么爵位
中国古代爵位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先秦文献中有关爵制的记载,主要见于《孟子·万章下》。所举周代爵称,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礼记·王制》,则将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谓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献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准确,学者尚存异议。但参照甲骨、金文资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墟甲骨资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有的学者认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称,目前尚无定论。西周春秋爵称,可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王。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个别并非天子的王者,如■王、吕王、丰王等,都属戎狄首领。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四国。公。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侯。西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伯。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子。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男。《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1967年陕西长安县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许)男所作铜鼎,证实许国国君的爵称确为男爵。战国时期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二十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十九级)、彻侯(二十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则如吏职”。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格。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两汉封爵的爵级主要是王、列侯两等,此外还有公主汤沐食邑。王、列侯官属数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权却在中央。汉初定制,“非刘勿王”(后演变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对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异姓功臣,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诸皇子王初以区域立国,跨州连城,形成尾大之势。汉武帝推行推恩析国政策,诸王遂以郡立国。东汉初,汉光武帝刘秀曾废王爵,封九皇子为国公,旋即复旧。两汉除王莽、曹操以权臣称王外,异姓功臣只能封为列侯。列侯,西汉时多以县立国,也有食乡亭者,但并无乡侯、亭侯之称。至东汉,列侯正式分为县、乡、亭侯。功大者食县,功小者食乡亭。东汉中期以后,政治腐败,遂出现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泽侯,虽有悖于“非功不侯”的原则,但县、乡、亭侯的爵称爵序并未因此发生变化。封爵传袭,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庶子、庶孙一般不具备袭爵权。无嫡子袭爵,则削除封国,这就是所谓的“无子国除”。皇亲和重要功臣“国绝”时,为示优宠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孙袭爵,这就是所谓的“绍封继绝”。绍封者权益低于正常袭爵,仅食国之半租。此外,公主汤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袭,但并不普遍。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两汉十九等赐爵,爵称与秦同。凡赐爵皆可“有罪以减”,无爵者则为士伍。十九级爵中第九级(五大夫)以上为高爵,亦称吏爵,具有免役特权。获得吏爵的主要途径是凭借军功吏■。第八级(公乘)以下至第一级(公士)为低爵,又称民爵,获得民爵的主要途径是因特典、灾异而诏赐天下民爵。法制规定,民爵高于第八级时须转让亲属,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获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径是买爵。汉文帝刘恒实行入粟拜爵,开卖爵先例。汉武帝特设武功爵十一级,标价出售,以缓解财政困难。以后屡有卖爵诏令,赐爵趋于猥滥。东汉末年,赐爵已成“空设文书”,不再为时人所重。魏晋南北朝时期,赐爵制遂废弃。魏晋南北朝魏晋之际,设置五等封爵,东汉以来的王、列侯二等封爵,变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层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为主要的封爵爵称。诸王封爵。西晋设国王、郡王(分大、次、小)、县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户数。东晋南朝,仅禅代前期的异姓篡代者封国王,如刘裕封宋王,萧道成封齐王。一般情况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级)。北魏前期,异姓多封王,但袭爵者即降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并按亲疏远近分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设国王,封授对象是皇子。诸王政治权益,因王朝而异。西晋王国按大、次、小可分别置三军、二军、一军,自选官属。其他王朝,则无置军和自选官属权。但诸王可参政入仕、领兵出镇,却是这一时期各王朝的普遍现象。骨肉相残因此时有发生,构成诸王干政、乱政的政治格局。五等封爵。曹魏有乡公、亭伯等爵称。咸熙元年(264),即将代魏的司马氏设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礼》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级,共五等十级。每级封爵都有封疆里数和户邑数,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户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于诸王,却有高于列侯的“禄奉礼秩”,其中公、侯可置一军。东晋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划定封疆里数,大、次两级合二而一,皆以郡或县立国,并在爵称前冠以“开国”字样。伯、子、男三级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别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滥封无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设国公,以封柱国大将军等重要功臣。时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列侯。魏晋有县、乡、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东晋南朝,县侯与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仅存乡、亭侯。北朝无列侯爵。列侯之下,尚有属于赐爵的关内侯、关中侯、关外侯等爵。就创新而言,这一时期有“分食制”和“虚封制”。“分食制”指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户的租税。如西晋诸侯三分食一;东晋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虚封制”,是指无封国食邑、不食租税的封爵。它与赐爵制的区别就在于可以世袭。典型的虚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税有限,开国封爵“虽锡以茅土,而未给租赋”。保定二年(562),周武帝诏令诸国公(邑万户),可寄食他县,收其租赋。寄食户数仅是原食邑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封户为虚、寄食户为实之例,为以后的虚实相结合的食租税方式提供了借鉴。
我觉得中国还是封建社会,大家怎幺看
中国大部分人的思想其实还是封建思想,包括社会形式其实和封建那一套很像。
算是中国特色吧,毕竟有那几千年历史在那放着,和西方那种追求个人自由,富有探索精神的思想是比不了的,追求的东西不一样,看看国内流行的各种文化,有几个有内涵有教育意义的?全都是一些低俗的不能再低俗的东西,我就纳闷咋有那幺多人喜欢?我学习成绩也不好,可我就是不喜欢,这和文化程度也没太大关系吧?国内所有流行文化的那套价值观我都感觉有问题,可能大多数人没有分辨的能力吧,说白了就是分不清青红皂白...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会中的...
一、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一)法自君出 既皇权至上的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君主“顺天行诛”,皇帝一言而天下法,君为“三尺法”的最高主宰。
“诏”“令”“敕”“格”“式”“例”皆由“钦定”,君主对法律可更、可补、可缔(”罪加一等““大赦天下”“功过相抵”.....),而法律对于侵犯皇权的任何言行,都被视为是违反“天常”的第一重罪。
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继承。
(二)礼律结合礼治与法治相融合。
“法治”主体是君主专制官僚政体(春秋战国以来),讲究”以力治人“、以”成文法“治人。
礼治则以家族宗法行为规范及伦理观念为主体,讲究”以德服人“,以“判例法”治人。
两者会产生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统治方针矛盾与执行策略矛盾,但“礼治”“法治”皆为自然经济与宗法社会的产物,儒家从维护宗法社会到维护封建自然经济,法家则从维护封建自然经济到维护宗法社会,两者以“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达成分工各异而目的相同的绝妙统一。
(例:《唐律》“十恶”:维护宗法家族秩序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共占”九恶“,且平均分配,仅”一恶“为民)。
这种二元的法律价值观使人不仅成为人,还须履行家族宗法和国家赋予的双重义务,而封建法官却不得不在礼法和国法之间寻求平衡。
这种混合法不仅构成了封建法系的重要特征,还是体现了中华法系的优越性。
(三)三纲为本,法有差等 三纲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及精神支柱,是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三纲要求确立并遵循的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等级次序,并被认作关系“王道”得失的不可逆的社会关系基础。
(《白虎通义·礼义》:朝廷之礼,贵不让贱,所以明尊卑也;乡党之礼,长不让幼,所以明有年也;家庙之礼,亲不让疏,所以明有亲也。
此三者行,然后王道得焉”。
)在狱讼中,家族法规被视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而等级关系则成为首要考虑要素。
首要保障皇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一方面严惩罪犯,另一方面赋予“尊者”法律特权,强调 “严君臣之分,明尊卑之序”,或 “正父子之伦,定男女之别”,维护封建特权,造成法律不平等。
(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这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德刑关系原则。
孔子到董仲舒都强调道德教化而后重视刑罚,主张以德服人,先教后刑,同时强调 “德政”。
(五)应经合义 原心定罪据儒家经义解释律法。
仅是对于立法和法律注释的要求,也是对于司法实践的要求。
同时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引据儒家经义决狱。
重点审判犯罪者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理论及实践指导核心 , 对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支配作用。
二、对现代社会的消极影响(一)影响公民的民主精神觉醒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人治、特权、尊卑及惧法厌讼等观念仍然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以各种途径和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续。
平等、自由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目中仍然难以接受,权大于法的特权意识根深蒂固。
(二)影响个体利益的社会重视及保障构架于儒家哲学基础之上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注重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
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忽视是非曲直。
过分强调秩序与稳定,必然妨碍自由、平等及个体利益的保障。
对现代中国人文仍有着持续的影响,个体利益的式微至今改观不大,在应该出现公民意识的地方,法律对个体的保障任重道远。
(三)影响现代法律、法制及法学思维逻辑。
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思维方式交织扭曲。
经学思维模式仍在影响现代法学、法制与法治。
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缺乏思想创新,缺乏学术流派,缺乏学术个性)。
派生性思维大于创造性思维。
人情先于法律的观念至今仍无法克服(“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
三、积极影响 (一)让中国优秀传统价值观传承至今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提醒国家”以德治”,法德并用,讲究人情更讲究伦理道德,以道德规范及约束自己,是现代社会的一大进步(二)让现代法律更加人性化 现行立法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视,对遵循公序良俗的考量,可以让法律更加人性化(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的社会转型充斥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大量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面对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目的——“防患于未然”,儒家文化的“以史为鉴”,都在提醒及指导现代社会应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
(四)让中国社会治理更趋稳定 中国传统道德(相当一部分)至今仍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精神文明建设),对规范国人行为,维护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1、“明德慎罚”: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2、“礼法合治”:强调犯罪综合治理,既将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统为一体。
通过...
中国封建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原因
禅让制的核心是有能力的人统治,换而言之,统治的关键是统治者个人的能力或领袖气质。
禅让制的时代在韦伯的术语就是卡里斯马型统治的时代。
而世袭制淡化了统治者个人的作用。
长子继承制乃至嫡长子继承制的成立,取决于以下前提:无论谁来统治,只要他在最低程度上遵循规则,政府就能够有效运行。
我的老师彼得海泽曾经说:“人们往往批评墨洛温王朝不能建立长子继承制,于是这个王朝的继承史就是不断的战争史。
但他们显然错了。
只有在统治者个人的性情不那幺重要的时候,长子继承制才有可能出现……” 换而言之,有了成熟的官僚制(bureaucracy),才可以施行长子继承制,并享有由之而来的政治稳定。
当然,禅让制与长子继承制之间有很大的灰色地带,比如家族男性成员继承制(tanistry)——就蒙古帝国的汗位而言,任何一个成吉思汗的后裔都有继承权,但必需得到全体家族成员某种形式上的认可——当然,高卢的部族首领或许是一个更合适的例子。
无论如何,禅让制向世袭制的过渡代表了官僚制的发展与成熟。
尧舜禹的禅让与夏的世袭,严格而言,都是无法证实其存在的传说。
但如果将其看做一种文化记忆,这事实上也反映了曾经华夏民族经历过的政治变迁。
当然,这样的文化记忆在传承过程中已经被道德化了。
尧舜禹的时代被讴歌为理想的时代。
但即使在儒家经典的上古追忆中,依然可以看出官僚制发展的迹象。
有一位叫柯马丁的学者认为,《尚书·尧典》中的统治者尧只是一个符号而已,他的政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分工,他的主要职责是调和阴阳——换而言之,他并不能进行有效的统治。
《舜典》中的统治者就可以驾驭一套相对完整的国家机器了,有五刑、五品、五教、五流等等。
他统治的疆域有了十二州、十二山——换而言之,他有地方行政的雏形,也就可以初步地介入地方行政。
指背煞是什幺意思
指背星是紫微斗数十二星运之一,八字命盘上有指背星即构成指背煞。
指背星代表是非人事问题。
指背煞的本意就是被别人在背后说闲话,当着你的面友而好之,等你一转背,他就在后面咬牙切齿,说三道四。
这样引申意思就是命主做好不得好,本意帮人的,别人反而不领情,背后骂得不好听;甚者在社会上不能与人和平共处,没有知心朋友,经常被人欺负。
指背煞可采用阴阳相济、五行通关之法化解,首先可请阴阳五行护身符随身携带或放卧室、办公室镇宅化解,护佑元神,平安吉祥。
风水方面可请五行八卦福,分别用于卧室、客厅等主要房间镇宅,催动五行流通生旺气、调节阴阳和谐保安宁。